法官釋法:房屋買賣未成 中介費酌情減少 | |
發(fā)布日期:2015/10/8 | |
當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大量房產(chǎn)信息,許多購房者出于對中介公司專業(yè)性的信任,往往選擇中介進行房產(chǎn)交易,但許多購房者在房產(chǎn)未實際成交情況下,大都選擇不付或者少付居間費用,由此引發(fā)的居間費糾紛也不斷增多。 案件焦點是否承諾簽合同當日交費 在一起居間費糾紛中,原告中介公司訴稱,2014年12月15日,賣房人高先生、買房人劉先生與公司簽訂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》。同日,高先生與劉先生簽訂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雙方房屋買賣權(quán)利義務關系。中介公司稱,劉先生承諾于簽訂居間合同當日支付居間費9萬元,但是至今沒有支付,故訴至法院,要求劉先生支付居間服務費9萬元。 法庭上,劉先生辯稱雙方約定過戶完畢后再支付中介費,現(xiàn)在他未能買成房屋,因此不應支付費用。 案件審理 原告未促成房屋實際成交 后經(jīng)海淀法院審理查明,居間服務的具體內(nèi)容及完成標準為:1、提供房屋買賣信息;2、提供與買賣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、交易風險、市場行情咨詢;3、協(xié)助甲、乙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;4、協(xié)助并促成甲、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。甲、乙雙方確認已提供上述1、2、3項服務;甲、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項服務。 但簽訂合同時,中介未對購房人購房資質(zhì)進行審查,后因劉先生實際已有兩套住房,該房屋買賣未能實際成交。劉先生稱上述合同簽訂后,與中介達成口頭協(xié)議,約定過戶當日再支付中介費,可原告予以否認,劉先生也未提交相關證據(jù)。 海淀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三方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》具有法律效力。然而合同目的是購買房屋,原告雖提供居間服務,但并未促成該項交易的實際成交,因此劉先生并未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。且原告未對購房人資質(zhì)進行審查,未充分履行其居間職責,從公平角度考慮,原告居間服務費金額理應予以酌情減少。 但劉先生稱雙方約定過戶當日再支付中介費,未能提交相關證據(jù),法院不予認定。最后,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中介費1萬元。 法官釋法 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公平原則 法官表示,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報酬,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必要費用。 因此,從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公平原則來考慮,雖然買房人與中介公司有相關約定,但是在房屋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,考慮到中介公司履約情況、買房人簽約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,法院對中介費予以酌情減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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